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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爱众在经过五个月的停牌筹划后,重组计划仍未能最终成行。广东爱众不仅存在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未能获得有权部门批准,还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诸多问题,导致公司重组失败。其实,不论是募集设立公司还是发起设立公司,都会有两种设立结果,一个是设立成功,一个设立不成,但设立成与不成都可能会有设立瑕疵的情形出现,而对于不同的设立瑕疵情形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有可能损害发起人或募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有哪些情形?又应如何处理这些瑕疵问题呢?
广安爱众重组存瑕疵半途折戟 投资者关注后续经营战略
经过五个月的停牌筹划,广安爱众资产重组计划仍未能最终成行。究其原因,重组标的爱众水务持续盈利能力存疑,另一标的宣燃股份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尚面临被征迁风险。各类问题的逐步曝出,广安爱众筹划近半年的重组计划被迫终止。
重组标的“带病”遭质疑
广安爱众于2月14日披露重组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作价9.5亿元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宣燃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100%股权,另作价2.13亿元收购爱众集团、花园制水等持有的爱众水务100%股权,同时募集不超过5亿元配套资金。
本次收购中,收购标的之一的宣燃股份资产估值 95454.23万元,增值率142.93%,另一家标的公司爱众水务实物资产14015.08万元,增值率58.16%。
另一标的宣燃股份拥有的五项特许经营权中有三项的授权主体均不具备授予的法定权限,存在被上级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追认无效的风险。
瑕疵问题颇多致重组流产
此外,爱众水务是2016年12月才成立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供水,设立时实物资产来源于控股股东花园制水。而广安爱众于2月14日披露重组预案时,标的公司爱众水务还没有设立完成,因为爱众水务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尚未能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宣燃股份还存在对外担保问题。2016年2月,宣燃股份通过增资8160万元收购了深圳喜顺51%的股权,但是收购后不久,2016年11月,广安爱众停牌开展此次收购的尽职调查以后,认为深圳喜顺主要从事的是天然气的贸易业务,与上市公司还有宣燃股份的经营业务差异比较大。但是宣燃股份前期已为深圳喜顺作出了3000万元的担保,目前也没有解除。
由于诸多问题的暴露,广安爱众近日宣布重组终止。“由于两个标的公司均存在某些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的不确定性,对继续推进重组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同意对两个标的公司的收购同时终止。”广安爱众昨日表示。
针对上市公司经营战略的变化,市场也极为关注。对此,广安爱众昨日称:“重组终止后,公司现有业务及发展战略不会发生变化。公司继续以水、电、气为主业。”(大众证券报)
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
从上可知,广东爱众准备许久的重组计划流产源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问题,导致公司重组的不合规。那么,公司设立瑕疵存在哪些情形?
第一、股东瑕疵。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股东人数瑕疵是当法律就股东的最低或最高人数有着相应的要求时,若一注册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低于或高于这些要求。股东资格瑕疵又可细分为股东行为能力瑕疵,股东形态瑕疵以及股东国籍瑕疵等。
第二、资本瑕疵。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资本方面的瑕疵,我们又可将其细分为出资虚假瑕疵、出资不足瑕疵、出资价值瑕疵、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
1、出资虚假瑕疵,是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既可理解为股东虽已出资但却未足额缴纳,致使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情形,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情形。
3、出资价值瑕疵,则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则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已抵押他人等等。
5、出资形式瑕疵,则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原则上不得以技艺出资方式认购;再如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只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形式,以除此之外的其它形式进行出资,便构成出资形式瑕疵。
第三、章程瑕疵。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1、公司目的瑕疵,又可称为公司经营范围瑕疵、公司宗旨瑕疵等,当公司章程缺乏此类必载事项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此类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如公司意在从事赌博、卖淫或其它又不为当地法律所允许的行业时,即会出现公司目的瑕疵。
2、公司名称瑕疵,即公司实用名称未在章程中加以规定或所规定的名称与法律存有冲突。如应当标明“有限”或“Ltd”等字样而未加标明;再如由于注册审查不严,致使公司名称与早已存续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从而侵害其他公司名称权利之情形。
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
公司设立时存有瑕疵,究竟应宣布无效还是承认公司的主体地位?实际上,这既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也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它取决于对两种利益的比较,即是对公司组织的维持还是对公司少数人利益的保护。
第一、对公司组织维持还是对公司少数人利益保护的选择。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事业的繁荣具有重大影响,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具有重大意义。公司维持对大多数人更有利,而这时少数人认为公司设立瑕疵而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法官就跟大家一样进入一个两难境地:
1、考量大多数人意见,认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持续存在,否则就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弥天灾难,出发点是牺牲少数人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2、严格依照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去处理,理论依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就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第二、无论是维护少数人利益,还是维持企业存续,两者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是维护交易动的安全,一个是维护存续静的安全。都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这两种处理办法都是合理的。关键应当对两种方案进行一下平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当设立如下制度:1、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内容。2、规定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方法。
第三、若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由什么样的人提出,并进行清算,其效力无溯及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保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这也是商行为无效及可撤消制度和一般民事行为无效及可撤消制度的区别。
公司设立瑕疵与否关乎于公司之后能否正常经营,如果因为设立瑕疵而被宣告设立无效的话,那发起人的投资以及其他投资人的投资,包括在设立期间签订的合同以及债权债务关系都需要妥当的处理,否则有可能公司没设立成还得与他人对簿公堂。广东爱众这次因设立瑕疵而重组失败,应该吸取教训,做出相应改善与调整,才能更好地促进资本运营与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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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重组存瑕疵半途折戟,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及处理
近日,广安爱众在经过五个月的停牌筹划后,重组计划仍未能最终成行。广东爱众不仅存在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未能获得有权部门批准,还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诸多问题,导致公司重组失败。其实,不论是募集设立公司还是发起设立公司,都会有两种设立结果,一个是设立成功,一个设立不成,但设立成与不成都可能会有设立瑕疵的情形出现,而对于不同的设立瑕疵情形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有可能损害发起人或募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有哪些情形?又应如何处理这些瑕疵问题呢?
广安爱众重组存瑕疵半途折戟 投资者关注后续经营战略
经过五个月的停牌筹划,广安爱众资产重组计划仍未能最终成行。究其原因,重组标的爱众水务持续盈利能力存疑,另一标的宣燃股份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尚面临被征迁风险。各类问题的逐步曝出,广安爱众筹划近半年的重组计划被迫终止。
重组标的“带病”遭质疑
广安爱众于2月14日披露重组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作价9.5亿元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宣燃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100%股权,另作价2.13亿元收购爱众集团、花园制水等持有的爱众水务100%股权,同时募集不超过5亿元配套资金。
本次收购中,收购标的之一的宣燃股份资产估值 95454.23万元,增值率142.93%,另一家标的公司爱众水务实物资产14015.08万元,增值率58.16%。
另一标的宣燃股份拥有的五项特许经营权中有三项的授权主体均不具备授予的法定权限,存在被上级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追认无效的风险。
瑕疵问题颇多致重组流产
此外,爱众水务是2016年12月才成立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供水,设立时实物资产来源于控股股东花园制水。而广安爱众于2月14日披露重组预案时,标的公司爱众水务还没有设立完成,因为爱众水务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尚未能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宣燃股份还存在对外担保问题。2016年2月,宣燃股份通过增资8160万元收购了深圳喜顺51%的股权,但是收购后不久,2016年11月,广安爱众停牌开展此次收购的尽职调查以后,认为深圳喜顺主要从事的是天然气的贸易业务,与上市公司还有宣燃股份的经营业务差异比较大。但是宣燃股份前期已为深圳喜顺作出了3000万元的担保,目前也没有解除。
由于诸多问题的暴露,广安爱众近日宣布重组终止。“由于两个标的公司均存在某些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的不确定性,对继续推进重组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同意对两个标的公司的收购同时终止。”广安爱众昨日表示。
针对上市公司经营战略的变化,市场也极为关注。对此,广安爱众昨日称:“重组终止后,公司现有业务及发展战略不会发生变化。公司继续以水、电、气为主业。”(大众证券报)
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
从上可知,广东爱众准备许久的重组计划流产源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问题,导致公司重组的不合规。那么,公司设立瑕疵存在哪些情形?
第一、股东瑕疵。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股东人数瑕疵是当法律就股东的最低或最高人数有着相应的要求时,若一注册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低于或高于这些要求。股东资格瑕疵又可细分为股东行为能力瑕疵,股东形态瑕疵以及股东国籍瑕疵等。
第二、资本瑕疵。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资本方面的瑕疵,我们又可将其细分为出资虚假瑕疵、出资不足瑕疵、出资价值瑕疵、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
1、出资虚假瑕疵,是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既可理解为股东虽已出资但却未足额缴纳,致使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情形,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情形。
3、出资价值瑕疵,则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则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已抵押他人等等。
5、出资形式瑕疵,则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原则上不得以技艺出资方式认购;再如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只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形式,以除此之外的其它形式进行出资,便构成出资形式瑕疵。
第三、章程瑕疵。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1、公司目的瑕疵,又可称为公司经营范围瑕疵、公司宗旨瑕疵等,当公司章程缺乏此类必载事项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此类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如公司意在从事赌博、卖淫或其它又不为当地法律所允许的行业时,即会出现公司目的瑕疵。
2、公司名称瑕疵,即公司实用名称未在章程中加以规定或所规定的名称与法律存有冲突。如应当标明“有限”或“Ltd”等字样而未加标明;再如由于注册审查不严,致使公司名称与早已存续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从而侵害其他公司名称权利之情形。
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
公司设立时存有瑕疵,究竟应宣布无效还是承认公司的主体地位?实际上,这既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也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它取决于对两种利益的比较,即是对公司组织的维持还是对公司少数人利益的保护。
第一、对公司组织维持还是对公司少数人利益保护的选择。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事业的繁荣具有重大影响,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具有重大意义。公司维持对大多数人更有利,而这时少数人认为公司设立瑕疵而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法官就跟大家一样进入一个两难境地:
1、考量大多数人意见,认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持续存在,否则就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弥天灾难,出发点是牺牲少数人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2、严格依照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去处理,理论依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就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第二、无论是维护少数人利益,还是维持企业存续,两者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是维护交易动的安全,一个是维护存续静的安全。都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这两种处理办法都是合理的。关键应当对两种方案进行一下平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当设立如下制度:1、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内容。2、规定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方法。
第三、若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由什么样的人提出,并进行清算,其效力无溯及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保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这也是商行为无效及可撤消制度和一般民事行为无效及可撤消制度的区别。
公司设立瑕疵与否关乎于公司之后能否正常经营,如果因为设立瑕疵而被宣告设立无效的话,那发起人的投资以及其他投资人的投资,包括在设立期间签订的合同以及债权债务关系都需要妥当的处理,否则有可能公司没设立成还得与他人对簿公堂。广东爱众这次因设立瑕疵而重组失败,应该吸取教训,做出相应改善与调整,才能更好地促进资本运营与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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