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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即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仲裁,都是基于事前签订或者约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到,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系。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的效力。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合格的仲裁条款,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多拟定示范仲裁条款,以备当事人采用。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种,其一是口头审理,又称开庭审理。其二是书面审理,又称不开庭审理。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选定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时,则采用口头审理的形式进行。
在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其次,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前,经仲裁庭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其三,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开庭地点和仲裁地点有可能不同。仲裁地点通常就是指做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它基本上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
若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不受其影响。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此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审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除作出最终裁决(终局裁决)外,根据需要,仲裁庭还可以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请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一项终局裁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构成定案。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不理会或否定该项裁决。
依据我国相关的仲裁规则,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该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全球化趋势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同时带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得世界各地之间的交流更加密切;商事仲裁对于解决跨国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国际社会对于商事仲裁的重视也在不断的加强,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取得世界的认可,国际商事仲裁的建设也将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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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审理及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即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仲裁,都是基于事前签订或者约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到,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系。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的效力。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合格的仲裁条款,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多拟定示范仲裁条款,以备当事人采用。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种,其一是口头审理,又称开庭审理。其二是书面审理,又称不开庭审理。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选定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时,则采用口头审理的形式进行。
在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其次,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前,经仲裁庭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其三,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开庭地点和仲裁地点有可能不同。仲裁地点通常就是指做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它基本上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
若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不受其影响。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此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审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除作出最终裁决(终局裁决)外,根据需要,仲裁庭还可以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请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一项终局裁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构成定案。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不理会或否定该项裁决。
依据我国相关的仲裁规则,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该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全球化趋势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同时带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得世界各地之间的交流更加密切;商事仲裁对于解决跨国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国际社会对于商事仲裁的重视也在不断的加强,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取得世界的认可,国际商事仲裁的建设也将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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