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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破获一起特大“校园贷”诈骗案,涉案嫌疑人为在校大学生,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该嫌疑人已被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涉及到人身自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大学生利用校园贷诈骗400余万元 已被逮捕
15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获悉,该局郫都分局于近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校园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已被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
据了解,2017年2月4日,正值高校学生返校的日子,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经侦大队、犀蒲派出所陆续接成都某大学郫都校区外国语学院校方反应:学校有多名学生被自称是校园贷平台公司人员催债。鉴于受害对象的特殊性和“校园贷”事件的敏感性,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
经调查,2016年下半年,成都某大学郫都校区外国语学院大三学生张某某受朋友邵某某(男,22岁,山东枣庄市人,海南某大学学生)委托,帮忙在“名校贷”贷款平台刷好评,张某某通过同学传同学的方式联系了成都四所大学的30名在校大学生在该平台上申请了贷款。数日后,他们成功收到了贷款,并按邵某某要求将钱转至他的个人账户后收到了“名校贷”平台发送的告知已还款成功的短信,但却在今年初被“名校贷”公司催收贷款,大量学生方知被骗。
专案组成员迅速对相关线索逐一核实,辗转杭州、上海、苏州、海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行程上万公里,历时一个月艰苦侦查,并通过大量情报信息梳理。在3月22日13时,专案人员在海口市警方协作下,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附近将诈骗嫌疑人邵某某挡获。
经审讯,诈骗嫌疑人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邵某某利用朋友关系,谎称能给“名校贷”平台刷好评得实惠,诱骗朋友帮忙,贷款到手后,其又通过网络短信平台以“名校贷”公司身份编造假还款信息告知贷款人已还款成功,以至于受害人当时很难发现自己被骗。随即专案组民警前往嫌疑人邵某某租住地进行搜查,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电话卡近百张、假冒“名校贷”公司印章一枚、假合同若干。
通过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交待及对其作案资料、数据进行恢复和核实,办案民警发现嫌疑人还涉及全国各地高校20多所,全国各地受害学生总人数达210人以上,经手资金高达4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已被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中国新闻网)
逮捕的适用条件
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通过上述条款的规定,我们对于逮捕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而逮捕的具体适用条件则涉及到以下内容。
其一,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此时,应该注意的是,逮捕的条件不同于定罪量刑,只要存在犯罪证据被查实情形即可执行逮捕。
其二,犯罪嫌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符合条件下才可进行逮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批准与执行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逮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实践操作中,逮捕需经过严格的申请与审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
其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其二,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其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形,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人身自由权,因此,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必须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不存在执行必要,则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执法人员,一定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司法、执法活动,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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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诈骗他人数百万被逮捕,逮捕需要经过哪些审批
近日,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破获一起特大“校园贷”诈骗案,涉案嫌疑人为在校大学生,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该嫌疑人已被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涉及到人身自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大学生利用校园贷诈骗400余万元 已被逮捕
15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获悉,该局郫都分局于近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校园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已被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
据了解,2017年2月4日,正值高校学生返校的日子,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经侦大队、犀蒲派出所陆续接成都某大学郫都校区外国语学院校方反应:学校有多名学生被自称是校园贷平台公司人员催债。鉴于受害对象的特殊性和“校园贷”事件的敏感性,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
经调查,2016年下半年,成都某大学郫都校区外国语学院大三学生张某某受朋友邵某某(男,22岁,山东枣庄市人,海南某大学学生)委托,帮忙在“名校贷”贷款平台刷好评,张某某通过同学传同学的方式联系了成都四所大学的30名在校大学生在该平台上申请了贷款。数日后,他们成功收到了贷款,并按邵某某要求将钱转至他的个人账户后收到了“名校贷”平台发送的告知已还款成功的短信,但却在今年初被“名校贷”公司催收贷款,大量学生方知被骗。
专案组成员迅速对相关线索逐一核实,辗转杭州、上海、苏州、海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行程上万公里,历时一个月艰苦侦查,并通过大量情报信息梳理。在3月22日13时,专案人员在海口市警方协作下,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附近将诈骗嫌疑人邵某某挡获。
经审讯,诈骗嫌疑人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邵某某利用朋友关系,谎称能给“名校贷”平台刷好评得实惠,诱骗朋友帮忙,贷款到手后,其又通过网络短信平台以“名校贷”公司身份编造假还款信息告知贷款人已还款成功,以至于受害人当时很难发现自己被骗。随即专案组民警前往嫌疑人邵某某租住地进行搜查,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电话卡近百张、假冒“名校贷”公司印章一枚、假合同若干。
通过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交待及对其作案资料、数据进行恢复和核实,办案民警发现嫌疑人还涉及全国各地高校20多所,全国各地受害学生总人数达210人以上,经手资金高达4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已被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中国新闻网)
逮捕的适用条件
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通过上述条款的规定,我们对于逮捕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而逮捕的具体适用条件则涉及到以下内容。
其一,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此时,应该注意的是,逮捕的条件不同于定罪量刑,只要存在犯罪证据被查实情形即可执行逮捕。
其二,犯罪嫌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符合条件下才可进行逮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批准与执行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逮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实践操作中,逮捕需经过严格的申请与审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
其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其二,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其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形,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人身自由权,因此,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必须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不存在执行必要,则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执法人员,一定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司法、执法活动,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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