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接学生超载犯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如何认定

许佳 2017-05-25 09:05:00
开车接学生超载犯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如何认定

近日,据媒体报道,唐河县某司机驾驶员在接学生期间,因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在现实生活中,安全驾驶是公民财产及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但是危险驾驶的问题一直存在,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有效惩治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这对于遏制危险驾驶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开车接学生超载犯了危险驾驶罪

 

3月20日17时许,唐河县的马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到幼儿园接学生。行驶途中,马某被执勤公安民警拦停,经检查,该车核载人数为9人,实际载人却达到了19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到案后,马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驾校车超载接送学生的犯罪事实。据悉,该小型客车登记在刘某名下。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案中,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河网)

 

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该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的规定,危险犯根据危险程度可以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而危险驾驶罪作为危险犯应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所谓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而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依据我国刑法的精神,危险驾驶罪并不以实害结果的出现为犯罪构成要件,因为当危害结果尚未出现时,刑法就加以了保护。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就推定或拟制构成该罪,而不过多考虑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到底是否存在一定具体危险或足以可能造成的某种实害,更无须法官进行具体或个别的判断。

 

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的行为主要分为单独处罚以及与其他罪名的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行为人只是实施了这两种行为,在不能构成其他罪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因行为人明知超速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并且危险驾驶造成他人伤亡,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危险驾驶致人重伤后,机动车驾驶人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依法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2条法人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自首的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危险驾驶罪中的自首,关键要考虑案发环境。具体来说,就要考虑案发的地点和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车多人多路段醉驾或者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这种情况就不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车多人多路段,一来周围有许多目击证人,二来犯罪嫌疑人难以逃跑。如果是在偏僻的乡间公路发生上述情况,那么就应该认定为自首。自首与否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所以要慎之又慎。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考虑案发时间和地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对乘客及路上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显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带来危险的同时,也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作为驾驶员切不可将他人的生命建立在侥幸心理上,道路作为公共行驶的安全环境,需要大家进行共同的维护,文明驾驶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这不是一句口号,是需要我们行动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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