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斌称不会谋求乐视控制权,股东如何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秦怡阳 2017-05-25 09:06:00
孙宏斌称不会谋求乐视控制权,股东如何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近日,乐视又一次站在了舆论的风暴中心。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市场就传出乐视资金链危机。今年1月,乐视获包括融创在内的168亿元战略投资,其中融创向乐视投资150亿元,成为乐视网第二大股东。适逢此时,贾跃亭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这样的人事变动不禁让人质疑乐视控制权是否会旁落?而孙宏斌回应称不会谋求乐视控制权。那么,股东是如何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孙宏斌:不会谋求乐视控制权

 

贾跃亭请辞总经理引发猜测:在为孙宏斌让路?

 

在贾跃亭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之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猜测,乐视网到底姓“贾”还是姓“孙”?在昨日融创中国股东大会上,融创中国董事局主席孙宏斌给出了答案:对于乐视的投资逻辑没有改变,不会谋求乐视控制权,也不会买乐视汽车。

 

5月21日下午,乐视网发布公告称,贾跃亭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专任公司董事长一职,同时聘请梁军为公司总经理。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市场就传出乐视资金链危机。今年1月,因收购绿城、佳兆业等获得“白武士”称号的孙宏斌再度现身,对贾跃亭火线驰援。1月13日,乐视网公告称,乐视获包括融创在内的168亿元战略投资,其中融创向乐视投资150亿元,成为乐视网第二大股东。

 

融创对于乐视的大手笔投资,让外界对这样的投资逻辑存在争议。而21日乐视网突然的人事调整,使得市场中出现一种猜测:贾跃亭在为孙宏斌让路?

 

在昨日的股东大会上,孙宏斌回应表示,自己无意谋取乐视的控制权,但不会对乐视完全不管。“乐视是贾跃亭的半条命,也是我的半条命,他要管,我当然也要管,但是我只是治理结构、管理体系,其他的事情管不了。让乐视成立管理委员会、决策委员会,这些都是之前写在投资的合同里面的。相信公司治理的完善,对于乐视的企业价值是增加的,对各方是多赢格局。”

 

孙宏斌还进一步介绍,对于乐视的投资逻辑没有改变,也看好贾跃亭的战略眼光和为人,“有人说我要取代贾跃亭。我觉得很有意思,我为什么要取代他?我取代不了,他们的团队在行业里面已经累积了相当的经验。”

 

在21日的公告发布后,贾跃亭也表示,孙宏斌的投资是因为看中了乐视的优势,“孙总投的是上市公司体系,上市公司体系我们相对沟通会多一些,包括未来战略方向、治理架构,包括管理模式上的讨论,非上市体系更多是建议方面的。”(北京晨报)

 

股东如何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乐视获包括融创在内的168亿元战略投资,其中融创向乐视投资150亿元,成为乐视网第二大股东。然而,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不能完全等同于股权份额,持有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可以掌握公司100%的控制权,持有公司51%股权的股东在多数情况下也可以掌握公司100%的控制权,即绝对控股,但是,持有公司股权不足50%的原股东与新股东如何取得公司控制权呢?

 

一、原股东保卫控制权的措施

 

公司并购过程中的控制权风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尤其是创始人,往往为防止被恶意并购而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权能、董事会制度等进行设计,为新进入的股东行使股东权设置障碍,力图在即使不控股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控制公司。

 

第一、AB股制度或双重股权制

 

双重股权结构又称二元股权结构,将公司股票分为A类股即低投票权、B类股即高投票权,例如,公司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A类股,每股代表1票投票权,而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持有的B类股,每股可以代表10票或以上的投票权。

 

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AB股权结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同股同权,例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特殊规则,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采用AB股制度。

 

第二、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即股东签订协议,约定股东行使投票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某个股东的意见为准。创始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来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如果新股东通过收购股权,成为一个股权分散的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但原各股东虽持股比例不高,但持股比例之和高于新股东持股比例,容易导致原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将新进入的股东排斥在公司事务之外。

 

第三、董事会任命权及日常经营的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与股东会是相对独立的,董事会掌握决策公司日常经营事宜的权利。所以,股东的控股权和公司日常运营的控制权并无必然联系,尤其是在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中,往往由董事会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二、新股东如何取得控制权

 

股东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一般情况下,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在被收购公司原股东运用各种策略限制新股东的权利时,投资者如何争取到与其股权相匹配的控制权呢?

 

第一、掌握绝对控股权

 

公司控制权的权利来源是股权,所以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取得控股权,投资者只要收购目标公司51%以上的股权,则公司的决策权基本可以掌握。

 

第二、做好尽职调查,衡量风险

 

在投资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制度,全面研究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股东权的相关规定,衡量是否隐藏限制新股东行使权利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中对董事提名、任期限制、分期轮换等事项的规定,使新股东选举董事受到限制,可能不能获得与股权比例相应的控制权。如果原股东态度强硬,不愿意限缩自己的控制权,投资者应衡量风险,考虑是否进入该公司。

 

第三、通过谈判,删除公司章程中不利条款

 

在谈判过程中,投资者的注意力不能只集中于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股权对价等,还要关注对控制权屏障的排除,一般而言,目标公司对新股东的控制权的限制规定集中在公司章程中,投资者应就此类条款与原股东进行谈判,务必要修改或删除,并写入股权转让协议,可以将目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作为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

 

此外,还应当注意限制目标公司董事长的权力,有的公司在章程中赋予董事长在重大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这其中的风险很大,一是难以定义重大紧急情况,二是难以控制重大紧急非由人为故意造成。

 

投资者应谨慎对待这些特别的规定,如果无法决策董事长人选,应该删除该规定,或者将该规定修改为董事长此类决定必须为保护公司利益,如董事长作出此类决定并非为公司利益的,公司可追究其责任。

 

第四、保护性条款

 

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不愿意出售过多股权,或投资者的目的仅在于投资收益,并不想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投资者可以将部分公司经营管理权让渡给原股东通常为创始人,但作为交换,原股东应允许投资者对公司一些事项具有否决权。

 

但是,因为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不了解,所以不应该对公司的经营过多干涉,要抓大放小,注意与其投资收益相关的事宜,例如增资扩股、股东分红、对外投资等,既保障自己的权益,也不影响公司的管理效率。

 

股东之间不仅是合作者关系,往往因为利益的不同产生冲突,在争夺控制权的过程中,投资者应该考量原股东的经营能力和预期收益。投资的根本目的是取得收益,原股东要能够确保给予投资者相应的收益,而如果执着于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股东间过于冲突和对抗,将为公司的经营人为制造障碍。因此,投资者要保证取得与其股权份额相适应的控制权,其次掌握对其他股东的控制权的制衡,使公司处于一种微妙的平衡,防止公司未因激烈的市场竞争覆灭,反而毁于内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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