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街头持刀行凶好汉抡单车制止,见义勇为的法律风险

宁笑笑 2017-05-26 09:07:00
男子街头持刀行凶好汉抡单车制止,见义勇为的法律风险

近日,济南工业南路与奥体中路发生了一件恶性伤人案件。一女子在等红灯之际被前夫殴打并被持刀捅了十多刀,3位市民见义勇为,制止了犯罪嫌疑人的行凶行为,但受害人经抢救无效已不幸身亡,所幸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控制。目前,杨震和苏超两名见义勇为的市民已被找到。但还有一位抡单车参与制止行凶的市民还未与警方取得联系。据悉,高新区有关部门,正准备为参与救人的3名好汉申报见义勇为奖励。那么,像3位市民这样见义勇为的行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男子街头持刀行凶 一好汉抡起单车制止后悄然离开

 

21日19:00,济南工业南路与奥体中路发生了一件恶性伤人案件。骑电动车的中年女子在等红灯时,被前夫殴打并持刀捅了十多刀。晚报菌接连做了两次推送,济南街头捅人十多刀男子,系被捅女子前夫 !男方离婚后经常去女方家闹突发!济南街头骑电动车女子等红灯时,被私家车男车主捅了十几刀…如今,受害人经抢救无效已不幸身亡,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但是,警察蜀黍在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中,调取案发路旁的录像时,发现了3名参与救人的市民,直接参与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凶行为。

 

目前,杨震和苏超两名见义勇为的市民已被找到。

 

23日,齐鲁晚报记者在山东省立医院东院骨科病房里见到了其中一位见义勇为的好汉杨震。躺在病床上的杨震右腿缠满绷带,脸色略显憔悴,对于21日发生的事情,不愿谈太多。

 

“刚开始以为是发生车辆刮擦引起纠纷,但是后来发现男的掏出刀子来了,对倒地的女子开始行凶。”杨震说,当时实在顾不上多想,他离犯罪嫌疑人最近,就是想制止行凶,要是别人一定也会这么做。

 

记者在济南高新区公安分局的视频侦查实验室里看到案发时的视频记录。视频里,骑着摩托车的杨震和朋友苏超看到犯罪嫌疑人行凶后,立马下车制止。杨震和苏超试图抱住犯罪嫌疑人,夺下行凶刀具,杨震不幸被犯罪嫌疑人捅伤了右腿。根据医院诊断,杨震右腿腿筋被割断,多处神经受伤。

 

据了解,杨震和苏超是山东大学的职工,案发时杨震刚好回济探亲。另一位见义勇为的苏超没有受伤,高新区公安民警已经与之取得联系。

 

为了救人,轮起单车

 

除了杨震和苏超,在案发视频里还有一位骑单车的好汉也参与了制止行凶,由于视频清晰度原因,无法看清这位见义勇为市民的具体样貌。这位骑单车的好汉抡起单车,试图制止犯罪嫌疑人的尖刀刺向受害人。

 

“还有两位市民,一位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砖头,估计是想要阻止行凶过程。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过于凶残,最终没有成功;还有一位骑三轮的市民,他试图利用三轮车急转弯撞向犯罪嫌疑人,但是被犯罪嫌疑人躲避过去了。”

 

高新区公安分局局长张新华介绍,在犯罪嫌疑人行凶过程中,有多位市民直接参与或试图参与制止行凶,尽管这两位市民没有直接参与救人,但反应出了济南市民见义勇为与恶势力作斗争的精神文明风尚。

 

据了解,高新区有关部门,正准备为参与救人的3名好汉申报见义勇为奖励。(齐鲁晚报)

 

见义勇为的法律风险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行凶时,不仅有3位市民直接参与制止行凶,还有多位市民试图参与帮助被害者,反映出了济南市民见义勇为与恶势力作斗争的精神文明风尚。对于见义勇为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方面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民事方面的无因管理等等。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

 

只要属于正当防卫的必要强度范围,见义勇为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见义勇为是紧急避险

 

只要属于紧急避险的必要强度范围,见义勇为者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引起不法侵害的实施方承担。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

 

如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则因该行为受益的一方有责任向见义勇为者支付必要的补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见义勇为过当

 

本来见义勇为应该是为了保护国家或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但实践中还是会遇到“见义勇为过当”的现象,很多时候都是见义勇为者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使得受益人受到了不合理且重大的损害。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见义勇为者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该过当的行为具有重大的过失且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还可能构成《刑法》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罪名。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现在全国各地经常会出现市民见义勇为的事迹,有些见义勇为者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体现,但有些见义勇为者却往往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流血又流泪。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1、向侵权人申请补偿。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可以向侵权人申请补偿,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是指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自然人可以向实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申请赔偿。

 

2、向收益人请求补偿。向受益人请求补偿是指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后,可以向被保护的受益者提出补偿的申请。见义勇为行为人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补偿申请,主要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见义勇为行为案例存在侵权人缺失或难以确定的问题,为了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有关原则,受益人要适当为行为人提供补偿。

 

3、向国家申请补偿。在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补偿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出现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无法补偿、无力补偿或者不愿补偿等现象,那么行为人的个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对于行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从公共行政的角度进行分析,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实质上是起到了协助政府的作用,对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保护作用。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着,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是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最终救济途径。

 

虽然见义勇为是锄强扶弱、惩恶扬善的善举,但见义勇为是存在风险的,所以需要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受损利益,以达到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见义勇为可能造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过当等法律风险。此外,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也涉及到向侵权人申请补偿、向收益人请求补偿、向国家申请补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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