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不予刑事立案

新京报 2017-05-27 09:27:00
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不予刑事立案

山东青年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有了新进展。昨日,山东省检察院通报,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予刑事立案。此外,多民警受到警告等处分。

 

去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今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山东省检察院通报,处警民警存在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接到报警电话后,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现场,对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

 

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多民警受到警告等处分

 

山东冠县纪委发布消息,对处警民警作出处分,多名民警受到警告等处分,2名辅警被辞退。

 

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次日,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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