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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元证券经纪前负责人在职期间,因未有履行其作为高管人员的相关职责,近日,证监会作出暂时吊销其牌照六个月的决定。证券市场也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特定的缺点,证券市场的运营也不例外,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对证券发行以及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于稳定证券市场,保护经济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证监会暂时吊销国元证券经纪前负责人许林钊牌照六个月
证监会暂时吊销香港国元证券经纪前负责人许林钊的牌照六个月,由上周五(19日)起至今年11月18日止。处分由于当局早前对国元违反打击洗钱指引所作的制裁,国元于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替客户处理第三者资金提存时未有进行适当查询及审查,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违反打击洗钱指引。
当局指,许林钊在有关期间于国元负责处理及审批第三者资金调动的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亦是负责确保第三者资金调动符合打击洗钱规定的人员之一。当局发现,国元的缺失部分可归因于许林钊未有履行其作为国元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国元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未有确保国元就某些第三者资金调动进行适当查询及作出跟进,尽管已出现多个红旗讯号,显示该等交易为异常或属潜在可疑交易,及国元有关处理第三者资金调动的程序得到有效运用,以确保洗钱风险得以缓减。
当局并表示,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许林钊在解决当局关注方面时表现合作,以及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市商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附有哪些监管职责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对于公司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与发展,我国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职权,并且对于监管机构的职责做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范围;综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的职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监管机关依法享有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同时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对定,监管机关还有权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法》在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权时,有两点特殊之处:它首次提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但《证券法》未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列为调整对象;其次是它没有将证券投资者纳人证券行为人的范围,但《证券法》在若干条款中已将证券投资者列人《证券法》调整之列。
其次,监管机关享有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与仅“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的证监会明显不同。《证券法》第17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同时,我国的证券法还规定,监管机关享有审批与核准的权利,即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鉴于证券监管机构依法集中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和债券发行,分别享有核准权和审批权。
第三,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以及对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还有权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为了保证自律性管理合乎现行法律与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应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我国的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可以对证券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且该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同时,证券监管机构还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管理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何进行执法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责,为了能够使得法律有效的运行,保证证券监管机构顺利履行其法定职责,我国的《证券法》也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监管机关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证券监管机构在询问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次,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三,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但是,为了能够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我国的证券法对此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证券监管机构只具有冻结建议权,而无权对违法资金、证券进行直接冻结,即证券监管机构不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冻结建议权以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为前提,而不以确知违法行为人将转移或隐匿资金及证券为条件,至于何种情况构成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迹象,应依具体环境而定;鉴于证券市场流动性强,证券投资风险大,受请求之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合理申请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但无权拒绝或拖延采取冻结措施。
随着越来多的国家参与到我国倡议的“一路一带”建设中,市场经济将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繁荣的市场经济的背后又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违法运作,扰乱经济市场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发展企业的同时,更应该注意遵守法律的底线,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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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暂吊国元前负责人牌照,带您了解证监会的监管与执法
据悉,国元证券经纪前负责人在职期间,因未有履行其作为高管人员的相关职责,近日,证监会作出暂时吊销其牌照六个月的决定。证券市场也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特定的缺点,证券市场的运营也不例外,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对证券发行以及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于稳定证券市场,保护经济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证监会暂时吊销国元证券经纪前负责人许林钊牌照六个月
证监会暂时吊销香港国元证券经纪前负责人许林钊的牌照六个月,由上周五(19日)起至今年11月18日止。处分由于当局早前对国元违反打击洗钱指引所作的制裁,国元于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替客户处理第三者资金提存时未有进行适当查询及审查,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违反打击洗钱指引。
当局指,许林钊在有关期间于国元负责处理及审批第三者资金调动的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亦是负责确保第三者资金调动符合打击洗钱规定的人员之一。当局发现,国元的缺失部分可归因于许林钊未有履行其作为国元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国元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未有确保国元就某些第三者资金调动进行适当查询及作出跟进,尽管已出现多个红旗讯号,显示该等交易为异常或属潜在可疑交易,及国元有关处理第三者资金调动的程序得到有效运用,以确保洗钱风险得以缓减。
当局并表示,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许林钊在解决当局关注方面时表现合作,以及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市商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附有哪些监管职责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对于公司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与发展,我国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职权,并且对于监管机构的职责做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范围;综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的职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监管机关依法享有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同时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对定,监管机关还有权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法》在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权时,有两点特殊之处:它首次提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但《证券法》未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列为调整对象;其次是它没有将证券投资者纳人证券行为人的范围,但《证券法》在若干条款中已将证券投资者列人《证券法》调整之列。
其次,监管机关享有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与仅“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的证监会明显不同。《证券法》第17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同时,我国的证券法还规定,监管机关享有审批与核准的权利,即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鉴于证券监管机构依法集中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和债券发行,分别享有核准权和审批权。
第三,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以及对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还有权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为了保证自律性管理合乎现行法律与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应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我国的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可以对证券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且该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同时,证券监管机构还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管理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何进行执法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责,为了能够使得法律有效的运行,保证证券监管机构顺利履行其法定职责,我国的《证券法》也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监管机关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证券监管机构在询问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次,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三,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但是,为了能够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我国的证券法对此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证券监管机构只具有冻结建议权,而无权对违法资金、证券进行直接冻结,即证券监管机构不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冻结建议权以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为前提,而不以确知违法行为人将转移或隐匿资金及证券为条件,至于何种情况构成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迹象,应依具体环境而定;鉴于证券市场流动性强,证券投资风险大,受请求之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合理申请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但无权拒绝或拖延采取冻结措施。
随着越来多的国家参与到我国倡议的“一路一带”建设中,市场经济将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繁荣的市场经济的背后又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违法运作,扰乱经济市场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发展企业的同时,更应该注意遵守法律的底线,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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