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致病菌,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及责任追究

苏烟莉 2017-05-28 09:14:00
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致病菌,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及责任追究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最新一期通告称,在湖南展辉食品公司的金装婴儿配方奶粉中检出阪崎肠杆菌。而阪崎肠杆菌属于致病菌,对早产儿、出生低体重儿以及免疫力缺陷婴儿存在较高健康风险。目前,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已监督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要知道,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堪忧,关注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及责任追究是十分必要的。

 

1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致病菌 相关产品被召回下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一期通告称,在近期组织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1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阪崎肠杆菌。专家表示,阪崎肠杆菌属于致病菌,对早产儿、出生低体重儿以及免疫力缺陷婴儿存在较高健康风险。

 

据介绍,此次共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214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的产品213批次,不合格产品1批次。本次检测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63个指标。

 

通告名单显示,标称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阪崎肠杆菌3次检出值分别为0、检出、0,不符合标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规定,阪崎肠杆菌(仅适用于供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不得检出。

 

总局专家表示,阪崎肠杆菌是存在于环境中的一种条件致病菌,可能对0-6月龄婴儿,尤其是早产儿、出生低体重儿以及免疫力缺陷婴儿存在较高健康风险。

 

检出阪崎肠杆菌原因可能是生产原料中微生物控制欠佳、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控制不足或生产加工过程卫生状况较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冲调、放置过程中阪崎肠杆菌有潜在生长的可能,消费者应注意婴幼儿配方乳粉冲调、放置的有关事项。

 

目前,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相关职能部门已监督生产企业查清了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并对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金羊网)

 

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

 

此次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1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阪崎肠杆菌,阪崎肠杆菌属于致病菌,对早产儿、出生低体重儿以及免疫力缺陷婴儿存在较高健康风险。目前,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相关职能部门已监督生产企业查清了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制度。那么,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

 

首先,关于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它涉及食品及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等等内容,门类众多。因此,应当限定召回的适用范围是不安全的、污染的、标签标错的与制造商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产品以及忽视了过敏原和其他危险因素的警告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此外,《召回规定》第三条使用了“不安全食品”的概念,所谓“不安全食品”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安全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的责任追究

 

召回之前先进行评估。《召回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均规定了自愿召回和责令召回。《召回规定》中的主动召回是指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另据《召回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可见,评估是主动召回的前提条件。评估后需要召回的,就涉及到食品召回的责任追究问题了。

 

第一、食品涉及召回层次与分段监管。鉴于缺陷食品的分布状况,召回可以分为多个层次:批发层次,即召回延伸程度达到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层次,即召回延伸到零售商层面。消费、使用层次,即延伸到消费者或使用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层面。鉴于此,国外的食品召回多由一个政府监管部门管辖。

 

第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指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指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指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召回的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中对食品召回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说明: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召回的刑事责任。《召回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召回制度至关重要,不仅可以防患于未然,警示相关经营者与监管主体履行监管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可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召回的前提是评估程序,即评估该食品是否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后才能启动自愿召回或责令召回的食品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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