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从业禁止”的认定与适用

赵欣 2017-05-29 09:16:00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认定与适用

近日,多地出现“从业禁止”的示范案例,如石家庄扎针虐童教师被判从业禁止,江苏猥亵女生教师被判从业禁止,都兰三名通讯基站维护员因盗窃被判从业禁止等,相关案例,不胜枚举。要明确的是,从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预防那些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义务罪犯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处罚措施,所以,从业禁止并非是开辟了新的刑法种类,它只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那么,刑法中“从业禁止”应如何认定与适用呢?

 

“从业禁止”措施,是一种预防性禁止性措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条款,具体条文规定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到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依此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该条款是对《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补充,该规定是并非是开辟了新的刑法种类,而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防止曾有利用职业或职务前科的人再次依此犯罪。所以,从业禁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从业禁止措施的适用对象。依据该条款规定,预防性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所有两类:一种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另一种是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且被判处刑罚的人。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者,或虽依据《刑法》37条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不能适用从业禁止措施。

 

第二、从业禁止措施的适用条件。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预防再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有关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的,可以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措施。以下因素会影响法院的考量和决定: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

 

第三、从业禁止措施的适用期限。从业禁止期限为3-5年,从刑法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法执行完毕”是指主刑罚执行完毕。从业禁止期限措施当然适用于刑法执行期间。该条文对能否缩短期限没有明确,但依据我国鼓励相关人员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结合现有的减刑制度,在司法运用中是可以考虑允许缩短从业禁止措施期限的。

 

第四、违反从业禁止措施的法律后果。依该条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已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但目前来看处罚依据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定或明确。此外,该从业禁止决定是由法院作出的,被禁止人员违反该决定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第五、从业禁止措施的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需要向检察院提出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意见。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根据需要向法院提出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建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就是否应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提出意见,并据此说明理由。

 

第六、例外情况。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从事相关职业已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不得在适用从业禁止措施,大致有以下三类:

 

1、禁止担任公职,例公、检、法人员,公务员、驻外外交官;

 

2.、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例教师、律师、拍卖师、公证员、会计执业人员、执业医师等;

 

3、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例驾驶员等。

 

从业禁止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简而言之,就是法院为预防犯罪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从业禁止”以前主要是针对教育、证券和房屋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但目前来看,随着法治建设的完善与发展,从业禁止的范围越来越宽,已经涉及到很多有特定义务的职业,这些行业对从业资格有较高的要求,一旦丧失从业资格,意味着这个人将不能以此为业。对于凭借专业技能工作的人来说,应该算是不轻的处罚,有时比刑罚处罚起到更好地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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