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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儿子挥霍无度,杭州一夫妇交税六十万收回别墅。杭州的李女士夫妻俩早年买下的几套豪华别墅,全记在了独生子的名下。如今儿子三十多岁了,花钱大手大脚。他们怕儿子拿去赌博挥霍。最终,经儿子同意,夫妻俩缴纳了六十多万的契税,从儿子手中收回了市值两千多万的别墅。那么,假如儿子不同意,父母可以强行收回别墅吗?
父母收回儿子别墅 由于儿子整天不务正业在别墅花天酒地
父母收回儿子别墅,“儿子这么大了,只知道花天酒地,用钱大手大脚,也不结婚……” “我真担心,哪一天他把房子都送人了怎么办哦……” 这天,杭州钱塘公证处值班室成了一对父母数落儿子的现场。因为不满儿子挥霍无度,爸妈决定来办公证,把先前送儿子的别墅转赠回自己名下。 这位儿子倒是好脾气,笑笑说:“爸爸妈妈,房子送回给你们,你们把税交了就行。” 别笑他小家子气,这起房屋赠与得交60多万元的税,一般人家还真扛不牢。
妈妈说
要敲打敲打不争气的儿子
两个月前,这对夫妻第一次走进钱塘公证处,提的要求让经验丰富的公证员小钱吃了一惊,“我们要把儿子名下的别墅收回来,听说得办公证。” 小钱仔细打量他们:这对父母五十多岁,说话的是妻子李女士,她戴着大颗钻戒,挎着名牌包,打扮年轻时髦,言谈间很显干练。 李女士说,他们夫妻俩是做生意的,早年为了避遗产税,买下的好几套豪华别墅全记在了独生子的名下。
儿子游手好闲 父母交60万税款收回别墅每天就知道花天酒地
可现在,儿子三十多岁了还是不务正业,每天打游戏、泡酒吧,对工作不上心;让父母心焦的还有他不认真找女朋友,结婚遥遥无期,如今父母的管教也不听了……李女士显然是一肚子怨气,数落起儿子来一套一套。
一旁的先生轻轻劝住了她,低声说他们主要担心两个问题。
一是,儿子万一脑子发昏,房子送给女朋友了怎么办?
二是,儿子名下房子车子不少,万一他出去赌博,挥霍完了怎么办?李女士补充。
考虑再三,他们打算收回价值最高的一套别墅,敲打敲打不争气的儿子。
儿子说
送回没问题,税得你们交了
前两天,公证员小钱终于见到了这位爸妈嘴里的“败家子”。男孩子身高体长,长得白净文气,挺有一股精英范。可惜没几分钟就破功了,他眼眶通红、打着哈欠,说前晚刚打了通宵的游戏。
瞧他一副浑不在意的模样,小钱倒能理解这对父母的苦心了,最后确认:“房产赠与得交3%的税,你们可考虑清楚了。”
要赠回的别墅市值两千多万,要交纳六十多万的契税,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李女士夫妇坚定地点点头,儿子也很爽快,潇洒地提笔签下了名字。按他的话说,反正房子是爸妈给,拿回去也没关系,说不得以后还是我的。不过,这笔税得让爸爸妈妈交。
手续办完,李女士同丈夫相视苦笑,哎,原是为了避遗产税的,如今反倒多贴了几十万的税,怎么能不郁闷。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说,这件事情,还好儿子不在意父母把房子拿回去,当年买房是直接登记在儿子名下,那么儿子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如果儿子不愿意,父母还拿不回房产。
现在房产要从儿子名下转移到父母名下,有两种方式,赠与和买卖,赠与大约要交3%的税,以后父母俩如果要把这套房产出售的话,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买卖的话,算起来大约2.5%的税费,但是如果父母名下还有其他房产,那么就会受制于限购令。所以,父母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真要三思。(中国青年网)
房屋赠与后还能要回来吗
正如新闻中的律师所说,由于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就是该房子的所有权人,如果儿子不愿意,父母是不能强行拿回财产的。那么,是否意味着房屋赠与后是不可以要回来的呢?当然不是!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
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
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上,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财产权利交付或者经过公证以后,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在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房屋赠与合同签订了,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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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收回儿子别墅,儿子不同意可以强行收回吗
不满儿子挥霍无度,杭州一夫妇交税六十万收回别墅。杭州的李女士夫妻俩早年买下的几套豪华别墅,全记在了独生子的名下。如今儿子三十多岁了,花钱大手大脚。他们怕儿子拿去赌博挥霍。最终,经儿子同意,夫妻俩缴纳了六十多万的契税,从儿子手中收回了市值两千多万的别墅。那么,假如儿子不同意,父母可以强行收回别墅吗?
父母收回儿子别墅 由于儿子整天不务正业在别墅花天酒地
父母收回儿子别墅,“儿子这么大了,只知道花天酒地,用钱大手大脚,也不结婚……” “我真担心,哪一天他把房子都送人了怎么办哦……” 这天,杭州钱塘公证处值班室成了一对父母数落儿子的现场。因为不满儿子挥霍无度,爸妈决定来办公证,把先前送儿子的别墅转赠回自己名下。 这位儿子倒是好脾气,笑笑说:“爸爸妈妈,房子送回给你们,你们把税交了就行。” 别笑他小家子气,这起房屋赠与得交60多万元的税,一般人家还真扛不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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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这对夫妻第一次走进钱塘公证处,提的要求让经验丰富的公证员小钱吃了一惊,“我们要把儿子名下的别墅收回来,听说得办公证。” 小钱仔细打量他们:这对父母五十多岁,说话的是妻子李女士,她戴着大颗钻戒,挎着名牌包,打扮年轻时髦,言谈间很显干练。 李女士说,他们夫妻俩是做生意的,早年为了避遗产税,买下的好几套豪华别墅全记在了独生子的名下。
儿子游手好闲 父母交60万税款收回别墅每天就知道花天酒地
可现在,儿子三十多岁了还是不务正业,每天打游戏、泡酒吧,对工作不上心;让父母心焦的还有他不认真找女朋友,结婚遥遥无期,如今父母的管教也不听了……李女士显然是一肚子怨气,数落起儿子来一套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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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赠回的别墅市值两千多万,要交纳六十多万的契税,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李女士夫妇坚定地点点头,儿子也很爽快,潇洒地提笔签下了名字。按他的话说,反正房子是爸妈给,拿回去也没关系,说不得以后还是我的。不过,这笔税得让爸爸妈妈交。
手续办完,李女士同丈夫相视苦笑,哎,原是为了避遗产税的,如今反倒多贴了几十万的税,怎么能不郁闷。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说,这件事情,还好儿子不在意父母把房子拿回去,当年买房是直接登记在儿子名下,那么儿子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如果儿子不愿意,父母还拿不回房产。
现在房产要从儿子名下转移到父母名下,有两种方式,赠与和买卖,赠与大约要交3%的税,以后父母俩如果要把这套房产出售的话,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买卖的话,算起来大约2.5%的税费,但是如果父母名下还有其他房产,那么就会受制于限购令。所以,父母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真要三思。(中国青年网)
房屋赠与后还能要回来吗
正如新闻中的律师所说,由于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就是该房子的所有权人,如果儿子不愿意,父母是不能强行拿回财产的。那么,是否意味着房屋赠与后是不可以要回来的呢?当然不是!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
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
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上,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财产权利交付或者经过公证以后,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在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房屋赠与合同签订了,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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