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嫌父亲工资低不准回家,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李亚倩 2017-06-24 09:24:00
大学生嫌父亲工资低不准回家,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近日,家住九龙坡的姜先生和妻子胡女士被儿子小姜伤透了心,原因是小姜觉得爸爸赚钱太少,要求出去找工资高的工作,找不到就不许回家。现在,因一些家庭琐事,儿子大声呵斥母亲,而姜先生外出找工作也不顺利,回到家听说妻子又被儿子责骂,非常生气。老两口无奈之下,选择到派出所报警。小姜不让父亲回家,呵斥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那么,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大学生嫌父亲工资低 训斥父亲:赚不到钱不准回家

 

“他小时候很乖,可现在真的不知道为什么会变成这样。”看着儿子小时候的照片,家住九龙坡的姜先生和妻子胡女士眼睛里噙满了泪水,不知道是因为儿子对他们粗暴的态度而伤心,还是因为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而自责。

 

近日,姜先生夫妇因为儿子小姜伤透了心,原因是小姜觉得爸爸赚钱太少,“责令”其出去找工资高的工作,找不到就不许回家。面对儿子这样的态度,夫妻俩伤心又无奈。

 

儿子“训”父母,老两口求助民警

 

11日晚11时许,姜先生和胡女士来到九龙坡区公安分局黄桷坪派出所,胡女士边哭边说,自己的儿子命令父亲出去工作赚钱,找不到工资高的工作就不许回家。

民警先稳定了姜先生夫妇的情绪,让他们坐下来慢慢把事情说清楚。原来小姜是姜先生夫妇的独生子,老两口含辛茹苦供小姜念完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规模很大的培训机构当老师。

 

看到小姜大学毕业找到了满意的工作,老两口都为儿子感到骄傲和自豪。胡女士说小姜本来是个听话孝顺的孩子,谁知结婚后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小姜交的女朋友一直处于待业状态,没有正式工作。姜先生夫妇一开始不太同意,可是儿子不听。谈了几个月恋爱就结婚了,婚后不久就有了孩子。姜先生夫妇和儿子儿媳住在一起帮着带孩子,可小姜对父母的态度发生了360度的变化,时常“横挑鼻子竖挑眼”:一会嫌做饭不及时,一会又嫌孩子带得不好。

 

最近,小姜命令父亲出去找工作挣钱,嫌父亲做保安工资太低,限期找个工资高的工作,找不到就不准回家。对母亲也整天吹毛求疵,稍不如意就破口大骂,甚至动手推搡。

 

当日,也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儿子又大声呵斥母亲,而姜先生外出找工作不顺利,回到家听说妻子又被儿子责骂,非常生气。老两口无奈,只能到派出所报警。

“我们俩都没什么文化,所以一般什么事情都会听从儿子。”胡女士称,儿子从小成绩就优异,夫妻俩很以他自豪,也对孩子十分宠爱。慢慢地,这种宠爱成了溺爱,随着孩子长大,逐渐变得什么事情都对孩子言听计从。

 

说到这里,老两口伤心不已,没想到儿子竟变成了这样。为了解开老两口的心结,黄桷坪派出所安排了社区民警,将在近期对小姜一家进行家访,和小姜小两口沟通谈心。(重庆晨报)

 

违反赡养义务的范围界定

 

根据以上报道,小姜属于成年子女,而父母年迈,小姜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可是小姜却把父亲赶出家门,要求其找到高薪工作,责骂母亲,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赡养义务的法律要求。赡养义务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一)赡养人的范围要求

 

依法主要包括四类主体: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是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三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四是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二)赡养义务履行的时间要求

 

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对子女在何时必须尽赡养义务进行年龄规定,但是无劳动能力或是生活困难的老人有权利要求子女尽其赡养义务,给予老人最基本的生活费并且有权要求子女探视。

 

(三)赡养义务的内容要求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具体包括:

  

1、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2、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其实,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首先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其次情节严重需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具体有以下内容:

 

1、有侵权损害事实。赡养人违反赡养义务会造成被赡养人无饭可吃、无房可住、无衣可穿,流落街头与他乡。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赡养人的义务。其违法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承担赡养义务而不去承担,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赡养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直接引起被赡养人生活处于困境,生命垂危甚至死亡。

 

4、须有行为能力。赡养人有行为能力并且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承担赡养义务。确有困难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依法免除义务。

 

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养老育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当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须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

 

因此,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违反赡养义务时,主要适用:

 

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须及时支付费用而不支付时,可要求赡养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对于赡养人猎取老年人财物,造成老年人身处困境的,赡养人须返还财物,并对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对老年人有辱骂、体罚等行为的须赔礼道歉,请求被赡养人的原谅。

 

(二)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此外,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属于赡养人范围的,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但法律对赡养人的范围并无严格限定,无赡养义务人自愿承担的也可以承担赡养义务。此外,赡养义务内容包括物质上的给付与精神上的扶助,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违反赡养义务的,需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如遗弃罪、虐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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