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毒丸计划”流产,带你了解什么是毒丸计划

黄雪 2017-07-09 09:16:00
金科股份“毒丸计划”流产,带你了解什么是毒丸计划

“万宝之争”随着王石的退出落下帷幕,而后金科股份又接下“接力棒”,A股市场股权之争永不停歇。近日,金科股份宣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结束了自5月份停牌以来拟用现金购买房地产项目的计划,据说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是为了化解股权纷争危机,筑起了防御“入侵者”的高墙,推出的“毒丸计划”。尽管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股价重挫,但专家认为此次流产的“毒丸计划”却发挥了作用。

 

金科股份“毒丸计划”流产 与融创系股权争夺一触即发

 

7月5日,金科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鉴于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此前,有市场声音认为,金科股份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在公司第二大股东融创中国以及旗下一致行动人的步步紧逼之下,为化解股权纷争危机,公司故而祭出的“毒丸计划”。

 

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4月28日,融创中国实际控制人孙宏斌旗下子公司天津润泽和天津润鼎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金科股份股票26650.8225万股,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4.99%,增持完后,融创系旗下3家公司合计持有金科股份25.00%的股份。

 

这一持股数量与斯时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26%左右的持股比例极为接近。

 

在此背景下,金科股份以筹划现金购买房地产重大项目为由,申请自2017年5月5日起停牌。

 

7月5日,对于市场质疑公司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而停牌是为了反击融创系进一步增持的说法,金科股份证券部人士回应称,“这个只是投资者自行的猜测而已,公司方面不便做出评价。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公司原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公司经营考虑而做出的决定,是上市公司的行为,与大股东无关。”

 

不过,二级市场上,公司股票在7月5日复牌之后大幅跳空低开,早盘以5.92元低开之后,便一直在低位震荡整理。截至终盘,公司股票被封死在跌停板上,报收5.89元。

 

标的资产存瑕疵

 

据金科股份此前发布的公告表示,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为拟以现金收购房地产重大资产。

 

“主要是拟收购的标的资产存在瑕疵,没有达到公司预期的要求。”对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失败之因,前述金科股份证券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有关资产的具体情况不便透露,但鉴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公司也认真听取了中介机构意见和充分调查论证,经过审慎研究,公司认为现阶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具备继续推进的条件。

 

7月5日,金科股份在公告中还声称,本次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正常经营,加快以聚焦城市群为导向的全国性布局。

 

此前,金科股份今年一季报表明,今年一季度,公司房地产销售面积152万平方,同比增长71%;完成销售额约99.6亿元,同比上升72%。其中,地产板块签约额约95.0亿元,同比增加76%。不过,尽管公司销售维持高增长,但由于低结算、毛利率致公司盈利出现大幅下降。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和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6.15亿元和1.51亿元,同比分别减少31.32%和47.94%。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公司6月15日披露的《发展规模战略纲要》称,公司将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计划各年度力争实现签约销售金额分别约500亿元、800亿元、1100亿元、1500亿元,并力争向2020年冲击2000亿元目标奋斗。

 

从目前情形来看,公司今年一季度签约销售额尚不足百亿元,全年500亿元的签约目标能否如期完成尚存悬念。不过,当天,前述金科股份证券部人士对此没有作出回应。

 

融创系拟继续增持

 

显然,随着有关资产重组的失败而复牌交易,在金科股份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双方持股陷胶着状态的情况下,未来公司控股权的归属问题又将继续被提上议程。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前已经公开表态了,不会放弃对公司的控股权。当然,谁控制的股份多的话,对公司的话语权也更强一些。”对此,上述金科股份证券部人士如是说,“从最新董事席位分配来看,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获得了7个席位,而融创只有2个席位。而新一届董事会任期时间为三年一届。因此,大股东的控制地位暂时是有保障的。”

 

今年3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和陶虹遐公告离婚并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据金科股份披露的一季报显示,截至今年3月31日,金科股份董事长兼实控人黄红云直接持股上市公司9.32%,其一致行动人、前妻陶虹遐持股2.49%,同时通过金科投资持股14.20%,合计持股比例仅为26.01%,即使加上黄红云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的1250万股,其在金科股份中持股比例则约为26.23%;4月12日,其又与广州安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计划90日内通过二级市场购入2亿股(占比3.74%),若完成有关购买,那么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计将达29.98%。此外,若加上其女儿黄斯诗持股0.33%、公司总裁蒋思海持股0.6%一起计算的话,上述各方持股累计占比为30.9%。因此,与融创系现有持股25%相比,也仅仅尚存在一次举牌的空间。

 

不过,据金科股份今年5月9日披露的深交所问询回复来看,融创系在回复中明确表示,其有关增持源于认可金科股份的投资价值,并非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其同时表示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根据有关情况继续增持金科股份不少于2000万股。这也就意味着如通过增持,或其他股东可能减持,不排除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可能性。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双方控股权的争夺有朝一日或将爆发。(21世纪经济报道)

 

带你了解什么是“毒丸计划”

“毒丸计划”最早出现在美国,由著名律师马丁.利普顿设计,“毒丸计划”是美国最流行最普遍的反收购措施。“毒丸计划”又称股东权益计划,更形象一点叫“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赋予原股东以特权,通过摊薄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以减少目标公司的吸引力阻止目标敌意收购者的收购行为。目标公司为“毒丸计划”设置触发点,当敌意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触发点后,目标公司所设置的“毒丸计划”将会被触发,敌意收购者的股份将会被大幅摊薄,从而达到反收购的目的。通俗地说,就是让收购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也就是摊薄股权,同时也增大了收购成本,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无法达到控股的目标。

 

“毒丸计划”的类型: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入”和“弹出”,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弹入一般是指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

 

1、弹出计划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出”计划和“弹入”计划。“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譬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最初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收购中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所有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因为150元是股东可以从购股权中得到的溢价,它等于50元的股价加上200元的股票减去100元的购股成本。这时,股东可以获得的最低股票溢价是200%。

弹入计划

 

在“弹入”计划中,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就是说,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而敌意收购者或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则不在回购之列。这样就稀释了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弹入”计划经常被包括在一个有效的“弹出”计划中。

 

2、负债毒丸

 

该计划指目标公司在恶意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例如,目标公司发行债券并约定在公司股权发生大规模转移时,债券持有人可要求立刻兑付,从而使收购公司在收购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降低其收购兴趣。

 

3、人员毒丸

 

该计划指目标公司全部/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协议,在目标公司被以不公平价格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一人在收购后将被降职或革职时,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这一策略不仅保护了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使收购方慎重考虑收购后更换管理层对公司带来的巨大影响。

 

兑换毒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毒药条款,该条款往往作如下规定,即在公司遇到恶意并购时,赋予债权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向公司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这种毒药条款存在,促进了债券发行,大为增加了债券的吸引力,并且令债权人有可能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意外收获。

 

“毒丸计划”在我国的适用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借鉴国外的反收购经验,我国目标公司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如下:驱鲨剂,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障碍,规定收购须获得“超级多数”的股东同意或提供“公平行为”。毒丸术,公司面临收购或威胁时,董事会可启动“股东权利计划”,通过股东结构重组,降低收购方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或增加收购成本以减低公司对收购人的吸引力,达到反收购的效果。焦土术,通过资产重组降低公司资产、财务、业务质量,以减低公司对收购人的吸引力,达到反收购的效果。白衣骑士,寻找善意合作者,以保护管理层和现股东,抵御恶意收购。围魏救赵,寻找收购方的主体资

格、收购程序、资金来源及经营过程中不规范之处,以攻为守,使收购方自顾不暇,被迫偃旗息鼓。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毒丸计划”,但在实践中已被目标公司采用。另外,我国多家海外上市公司都在章程中制定了毒丸计划,例如九城网游、百度、搜狐等。不难看出“毒丸计划”主要是被我国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所采用,在国内注册上市的公司至今基本没有采用过“毒丸计划”,这是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反收购立法及公司治理密切相关的。

 

而在法律方面,目前我国直接对反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是 2008 年修订的《收购办法》第 8 条和 33 条。修改前的《收购办法(2002 年)》33 条,明确将反收购决策权交给了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并禁止董事会提议如下事项:“(一)发行股份;(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四)修改公司章程……”该条中禁止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禁止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毒丸计划”的否定。

 

2006 年的《收购办法》删除了“禁止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权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现行的《收购办法(2008年)》在这方面了维持了 2006 年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毒丸计划”的实施预留了适用空间。另外,2005 年《公司法》的修订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制度方面,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治权。投票权的分配允许公司章程不按持股比例来分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也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同股可以不同权。并且,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增加了新增资本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公司法》做出的这些修改,无疑为“毒丸计划”在中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将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反收购法律,但《证券法》、《公司法》和《收购办法》的修订,都为借鉴国外的各种反收购措施预留了法律空间。同时,随着“毒丸计划”在实践中的广泛采用,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反收购立法中将其采纳为一项反收购措施加以法律规制,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归根结底的来讲,“毒丸计划”要达到的效果无非是增加收购者的成本和稀释收购者的股权。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将愈演愈烈,在反收购的实践中也证明,“毒丸计划”是最为有效、最为重要的反收购措施,它可有效的预防敌意收购者的奇袭,给目标公司管理层一定的时间寻找出价较高的竞购者,最大限度的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总之,引进“毒丸计划”并将其本土化,有利于维护控制权市场秩序,有利于维持公司价值,有利于保护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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