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制度的刑法适用

胡泽 2017-07-30 09:00:00
减刑制度的刑法适用

减刑,是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我国刑法对于减刑制度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

 

减刑的适用条件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可以减刑的情形,即具备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裁定减刑;其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法院应当裁定减刑。通过减刑,使得触犯刑法的人能够及时有效的改过自新,而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则必须满足法定的要求与条件。

 

其一,减刑的适用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但是,对于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得作为减刑使用。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对于罚金刑,我国的刑法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主要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

 

其二,减刑的实质条件;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情形;“可以”减刑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所谓确有悔改表现,需同时具备以下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谓立功表现,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即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的限度及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该从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以内。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减刑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减免罪犯的刑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人实施的宽严相济原则,而在实施减刑措施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实施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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