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产品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吴海 2017-08-09 09:08:00
浅析企业产品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生产者生产出来的产品应该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若因缺陷产品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分别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侵权的证明责任

 

通常情况下,民事侵权案件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态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是它的存在仍然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产品质量法同时还规定了企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是该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而当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候,引起损害的缺陷还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其次,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质上说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过错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产品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侵权的赔偿问题

 

产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权益,作为销售者应保障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而生产者更是有义务有责任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一旦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出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需符合下列条件的要求。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产品侵权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时,即构成产品侵权。(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该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及人身损害,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财产不仅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同时还包括缺陷产品本身;(3)还应注意的是,必须是该产品因缺陷而导致受害人的损害,即缺陷与被害人的损害存在因果联系。

 

其次,产品因缺陷致使受害者发生损害时,无论是销售者亦或是生产者难以主动进行赔付,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销售者与生产者相互之间推卸责任的情形,而我国的法律明确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是侵权责任,不受合同法相对性的限制,受到侵权损害的受害人都可诉讼,可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并且二者可以同时作为被告。(2)如果事后查明不可归责于生产者、销售者,而是可归责于仓储者或者运输者,则前者可以向后者进行追偿,但是,仓储者或者运输者是不能作为被告的。(3)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而产品的销售者进行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偿,反之,则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进行追偿。

 

众所周知,企业设立的目的在于营利,但企业的经营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当发现存在缺陷产品时,应积极的与销售者及消费者协商;因产品缺陷发生损害事实时,更应担负起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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