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刑法适用

周琳 2017-08-09 09:02:00
缓刑的刑法适用

所谓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后,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量刑制度。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即判处犯罪分子一定刑罚,同时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因犯罪分子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不大,通过暂不执行刑罚的方式使得犯罪分子更好的接受社会改造。

 

其一,缓刑的适用需要满足法定的要求与条件,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的主体为原判刑期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以下三种人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适用缓刑:包括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缓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表现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内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主要条件,在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不能宣告缓刑。

 

同时,我国的刑法对此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一般而言,只要构成犯罪,符合刑法中关于缓刑要求的,适用缓刑制度;然而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犯罪时,我国的两高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作出明确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其二,我国的刑法对于缓刑的考察期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算考验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缓刑的考验期内,也可以对缓刑犯适用禁止令,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其三,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规定的缓刑撤销情形,则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规定的限制加重员额决定执行其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缓刑制度异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战时缓刑,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战时,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然而在一般的缓刑中,即使缓刑考验期间无违规行为,仍然会构成犯罪,只是尚未执行刑罚,其受过的刑罚惩罚也会被记录在案。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牢记法律的底线,不要为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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