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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女士发现有人在苏州圆融时代广场女厕所内偷拍,随后报警,偷拍者本想逃跑,被周女士丈夫按倒在地,警方也随即赶到了现场。目前,该95后嫌疑男子因偷拍女厕所被警方控制,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那么,偷拍是一种什么行为?偷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偷拍者又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圆融广场女厕内竟然有人偷拍? 警方:确有此事
5月25日下午3点56分,有网友在朋友圈发帖,称有人在圆融时代广场女厕所内偷拍,当场被人抓获,在“圆融女厕横行的死变态!在厕所隔壁间拿手机偷拍,而且已经拍到我照片了,太恶心了!”园区警方昨日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人已抓获。
发布者是市民周女士,她的这条微信迅速在朋友圈内疯传。从她发布的照片来看,一名男子抱头蹲在地上,拍摄场景是商场地下车库,该身着深色衣服的男子蹲在一辆车前一声不吭,旁边有安保人员站着。“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我家员工也被偷拍过,终于被我老公抓住了!”周女士配图上愤慨地写道,当时她正在厕所间内,突然发现隔间伸出来一部手机,当即被她发现。周女士迅速到厕所隔间去敲门,对方并不吭声,我喊了几次,对方一直不说话,然后我就确定他是个男的。”于是,周女士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堵着门,男子听见她报警立即破门而出,将周女士推向墙边后逃跑。没想到,偷拍男子跑出厕所的时候正好撞上等在外面的周女士老公。周女士老公听见厕所内呼救后,拔腿就追了上去,跑出几米后将偷拍者按在地上。警方也随即赶到现场。
对此事件,园区公安分局湖东派出所证实,周女士所述相关信息属实,事发昨天下午3点40分左右,事发地点在圆融时代广场D区的女厕所。目前该嫌疑男子已被警方控制,据了解,该男子为95后,警方仍在对此事进行调查,进一步固定证据。(姑苏晚报)
偷拍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该95后小伙潜入女厕所偷拍的行为对被偷拍者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被偷拍者的权利。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偷拍会侵犯公民的哪些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偷拍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3、名誉权
偷拍者还可能将偷拍的照片放到社交网络或网站平台上,这种行为还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或公众场合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留言、发布信息或者评论等方法,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降低法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微博等公共平台上通过“骂战”“口水战”等互相谩骂、讽刺,诋毁他人的名誉,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偷拍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偷拍者的行为侵犯了被偷拍者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种权利。偷拍者将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偷拍者的行为已触犯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拘留或罚款。但实践中,需要有证据证明偷拍者存在侮辱或诽谤行为,否则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行为人进行偷拍,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犯,应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偷拍他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侮辱罪、诽谤罪两项有关严重侵害他人名誉的犯罪,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此外,刑法中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三项与隐私保护关系密切的罪名。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那些跑到人家家里面去偷拍照片的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偷拍他人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的偷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侵犯了被偷拍者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种人身权利。侵权者将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行为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对偷拍者进行法律制裁,相关权利人最好保留相应证据,以减小有关部门的取证难度,提高执法效率,最终得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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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小伙圆融广场女厕内偷拍,偷拍他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日,周女士发现有人在苏州圆融时代广场女厕所内偷拍,随后报警,偷拍者本想逃跑,被周女士丈夫按倒在地,警方也随即赶到了现场。目前,该95后嫌疑男子因偷拍女厕所被警方控制,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那么,偷拍是一种什么行为?偷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偷拍者又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圆融广场女厕内竟然有人偷拍? 警方:确有此事
5月25日下午3点56分,有网友在朋友圈发帖,称有人在圆融时代广场女厕所内偷拍,当场被人抓获,在“圆融女厕横行的死变态!在厕所隔壁间拿手机偷拍,而且已经拍到我照片了,太恶心了!”园区警方昨日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人已抓获。
发布者是市民周女士,她的这条微信迅速在朋友圈内疯传。从她发布的照片来看,一名男子抱头蹲在地上,拍摄场景是商场地下车库,该身着深色衣服的男子蹲在一辆车前一声不吭,旁边有安保人员站着。“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我家员工也被偷拍过,终于被我老公抓住了!”周女士配图上愤慨地写道,当时她正在厕所间内,突然发现隔间伸出来一部手机,当即被她发现。周女士迅速到厕所隔间去敲门,对方并不吭声,我喊了几次,对方一直不说话,然后我就确定他是个男的。”于是,周女士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堵着门,男子听见她报警立即破门而出,将周女士推向墙边后逃跑。没想到,偷拍男子跑出厕所的时候正好撞上等在外面的周女士老公。周女士老公听见厕所内呼救后,拔腿就追了上去,跑出几米后将偷拍者按在地上。警方也随即赶到现场。
对此事件,园区公安分局湖东派出所证实,周女士所述相关信息属实,事发昨天下午3点40分左右,事发地点在圆融时代广场D区的女厕所。目前该嫌疑男子已被警方控制,据了解,该男子为95后,警方仍在对此事进行调查,进一步固定证据。(姑苏晚报)
偷拍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该95后小伙潜入女厕所偷拍的行为对被偷拍者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被偷拍者的权利。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偷拍会侵犯公民的哪些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偷拍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3、名誉权
偷拍者还可能将偷拍的照片放到社交网络或网站平台上,这种行为还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或公众场合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留言、发布信息或者评论等方法,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降低法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微博等公共平台上通过“骂战”“口水战”等互相谩骂、讽刺,诋毁他人的名誉,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偷拍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偷拍者的行为侵犯了被偷拍者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种权利。偷拍者将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偷拍者的行为已触犯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拘留或罚款。但实践中,需要有证据证明偷拍者存在侮辱或诽谤行为,否则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行为人进行偷拍,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犯,应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偷拍他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侮辱罪、诽谤罪两项有关严重侵害他人名誉的犯罪,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此外,刑法中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三项与隐私保护关系密切的罪名。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那些跑到人家家里面去偷拍照片的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偷拍他人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的偷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侵犯了被偷拍者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种人身权利。侵权者将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行为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对偷拍者进行法律制裁,相关权利人最好保留相应证据,以减小有关部门的取证难度,提高执法效率,最终得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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