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常见的“霸王条款”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0-30 17:00:00
房屋中介常见的“霸王条款”

很多人买房子会先通过中介来看房,找房,那么,在消费者买了房子之后,才发现房屋有一些质量的问题,自己是买了房子之后才知道的,但是中介提前就知道,在为消费者介绍房子的时候,并没有说明,之后,消费者就感觉是中介的隐藏不报,才导致问题的出现,那么,中介需要负责吗?

房屋有问题,中介没有告知,中介需要负责任吗?

很明确的说,对于这样的现象,中介是需要担责任的,在房屋的买卖中,中介需要如实的介绍房屋,有问题也需要如实告知,这是中介的义务。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中介公司在为消费者提供二手房的居间服务的时候,就有如实报告通知房屋真实的情况,这是中介公司的义务。

另外,房产的中介公司是提供房屋的买卖的中介服务的机构,中介需要对交易的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细节,都应该了解,在中介所负责的居间服务之中,他负有很高的需要注意的义务,并且中介还需要有能力来采取更规范,更严谨的履行中介服务的方式。

中介在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居间服务的时候应该如实的向消费者报告所看房屋的真实的情况。如若中介的公司在消费者与卖家进行买卖的交易的时候,也没有采取任有效的措施来降低消费者购房的风险,同时也并没有如实的向消费者说明房屋的真实情况和买了这个房会有什么风险,那么,消费者便可以选择向中介索赔。

在二手房交易的居间合同中,中介常常设定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第一类,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不成功无报酬”规定的条款,如:“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这类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因此是无效的。

第二类,剥夺买卖双方中介选择权的条款,如要求买家同意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这种条款违反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第三类,中介利用优势地位侵占买卖双方定金的条款,如:“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中介设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无论哪种情况都保持盈利,而且还是暴利。根据合同法,中介方居间不成,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电话费。而所谓的“双倍返还定金”等原则也只适用于房屋买卖双方,中介无权占有违约罚款。

房屋买卖双方在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时,务必仔细查看合同,避免在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上盲目签字。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房屋的状况,询问清楚,仔细看好合同,在进行签署和交易,避免出现此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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