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24 17:00:00
拒服兵役罪的量刑标准

据九江修水政府通报,2017年9月1日有8人自愿参军服役,其中1人新兵起运前,独自逃出家庭,与武装部长、家属失去联系;7人入伍后,因怕苦怕累,无正当理由强烈拒服兵役,始终拒绝留队服役,后被所在部队退回。决定每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出境;两年内不得升学;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时代在变化。在长期和平环境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越加多元化、个性化,青年的人生有多重选择,发展有多种路径。少数人对吃苦奉献、卫国戍边敬而远之。他们点赞英雄壮举,却并未心向往之,自豪军队成就,却不愿担责尽义务,精致的利己主义在脑子里盘踞。

法律名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兵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国家处于危难期,公民应当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当兵役部门发出应征通知时,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应征服兵役,是违反国家兵役法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

我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主要是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也就是说,兵役登记后并非一定要去参军入伍。

历史昭示我们,一个尚武精神缺失的国家,战时必定遭受巨大的耻辱。一旦全民国防的观念趋于淡化,重商轻军、恋家淡国的思想滋长,“打仗不缺我一个,家里只有我一个”的口号理直气壮,谁来保家护国?谁来守卫边关?拒服兵役者,岂能只想让别人为你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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