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的立案标准和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28 17:00:00
非法集会游行的立案标准和法律责任

在北京三里屯,300斯巴达勇士从国贸一直到三里屯进行宣传某品牌沙拉,最后被警察逮捕的壮举。当时这三百斯巴达勇士是以“非法集会”之名被逮捕的。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会游行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从解散命令。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法律责任

(一)《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区分非法集会、游行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上加以区分。虽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部分人服从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从解散命令的,对于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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