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的归属权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27 17:00:00
埋藏物的归属权

2015年1月30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一位牧民捡到了一块重达7.85公斤重的狗头金。该天然金块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更为奇特的是,该天然金块有如人工镂空艺术品一般,牧民们说看起来有点像中国地图。这消息一传开来,感兴趣的买主也纷纷上门想花高价买下这件罕见的狗头金,不过还没等牧民高兴太久,有关部门也找上门了,并且就这件“狗头金”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多方的研讨。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以及出土文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均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是指长期埋藏于地下或包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已无法证明的物。归属已无法证明的物,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不论其藏于何处,只要久存于动产或不动产之中,不知其所有人的物,均为埋藏物。狭义仅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埋藏物一般为动产;须有埋藏的事实且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须所有人不明。

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规则

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处理埋藏物的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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