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和强制措施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2-04 17:00:0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和强制措施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立法解释,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5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院判决不执行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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