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特征和量刑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2-24 17:00:00
破坏军婚罪的特征和量刑

就我们普通人而言,如果出轨只能算得上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并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赔偿和不赔偿还得双方协商,因为这是男女自由的行为,如果双方是自愿的话那么双方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更深刻的说连民事责任都没有。但是军人就不一样了,军人长期在外保卫边疆,身心各方面都经受着强大的压力,我国为了保证在外兵员的家庭稳定,故特别对于服役军人有破坏军婚罪这项法律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破坏军婚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在此奉劝各位“老王”,军人的妻子你可小心点,不小心就是三年牢狱,并且这是不可能减刑的,还有就是大家如果身边有一些军人的家属,有什么忙能帮就帮一下,毕竟兵哥哥在为我们的幸福生活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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