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2-24 17:00:00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曾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理海大学(Lehigh University)读书的22岁中国学生杨裕凯(Yukai Yang,音译)被控对非洲裔的室友写种族歧视涂鸦,现在又被控向该室友下毒。杨裕凯在律师陪同下自首,20日因受到意图杀人、攻击等罪名而被传讯后,被移送至北安普顿县监狱(Northampton County Prison)。那么国内关于这种下毒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投毒者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构成犯罪,是受我国的刑法所规定的。因为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损害人们的安全,还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如何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如何认定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行为如何认定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不同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认定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投毒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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