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可以看做免责书吗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04 17:57:07
手术同意书可以看做免责书吗

大家真正去医院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可能并不多见,但是在电视剧里却是经常会看到,医生在为患者动手术之前都会拿出同意书要求患者的家属签字。

很多人会认为同意书就是家属同意医生的治疗,并且接受一切手术风险,如果出现危险情况,那么医院就不需要担责任。

其实,这种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家属需要签署同意书的本意为知情,告知,因为手术需要在患者的身上开刀治疗,因此就必须患者同意才可以手术。

什么是手术同意书

所谓的手术同意书又叫做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协议书、手术告知书、术前谈话记录、手术自愿书等等,后来由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此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实际上属于授权行为

在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手术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不同程度地破坏患者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时还可能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此即手术的风险性。

那么,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手术,就有可能会因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而受到患者的指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对此,在法律的角度分析来看,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患者允许医生在其身体上开刀以治疗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

手术同意书不可以当做免责书

在临床工作中,一些医务人员在手术同意书中会载有“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

并且医务人员还会向患者特别提示这种风险的存在,同时要求患者自己承担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

但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如若医院出示的同意书中有免责的条款,这些条款的真实性质已经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规定,那么,就属于无效条款。

如果在手术的过程中,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给患者的人身带来了损害,那么,医院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手术同意书,并不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免责书。

因此,就算手术之前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还是需要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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