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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法律效力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04 18:12:29
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法律效力

在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员工肯定都与公司签过劳动合同,其中规定好双方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到期期限,在双方签字之后,合同生效,双方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会自动解除。

但是有这么一种情况,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签。”那么,自动续签是什么意思?自动续签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自动续签的劳动合同一样具体法律效力吗?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以上的规定,其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要素一:存在签订行为

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要素二:存在书面合同

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要素三:存在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首先,公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

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所谓“没有异议,自动续签”的条款,是采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也就是说,使用一种不作为,表明合同方的态度。这种做法不适合使用在劳动合同中。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觉得满意,可以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不断履行下去。

但是,但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约定。劳动关系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

这就要求劳动者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经验的提高,获得更好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如果仅仅凭借某一次合同签订,劳动者就放弃了未来数十年通过劳动合同将改善后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的权利,这不是劳动合同法要求书面订立的初衷。

从以上的规定分期就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自动续签的条款不能认定为是合法定立的合同,因为合同自动续签,其中的条款也会自动延续,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作经验越高,应该获得更好的福利,但是自动续签的劳动合同,对于福利工资待遇就具有了不以书面形式定立的性质,很难保证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定立劳动合同本身的初衷。

因此,自动续签的合同不属于合法的条款,如果遇到此类的情况,还是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合同到期之后,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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