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吗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3-01 18:50:04
索要分手费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吗

如今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现代男女的结婚观念,现在男女普遍都喜欢先恋爱后结婚,双方互相了解,确实合适在结婚,但是其中肯定也存在恋爱不合适分手的情况。

大家应该都知道,分手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国家并没有此项规定,但是有很多男生会认为自己为对方花了很多钱,对方应该还给自己,或者女方认为对方浪费了自己的青春,对方应该赔偿自己,如果不给便拿对方的隐私威胁对方,那么,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属于敲诈行为吗?

分手索要分手费合理吗?

按照生活实践和法律来看,情侣之间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属于自愿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是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因为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

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属于敲诈行为吗?

如果情侣之间只是一时气话索要分手费,因为生气言语重也在所难免,以此来确定敲诈罪太片面,想要确定敲诈罪,需要满足金额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中对于敲诈罪的规定分析,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的,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如果情侣在分手时一方以威胁,胁迫的方式索要两千元以上的分手费,可能会涉嫌敲诈。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和分析,如果情侣在分手时,一方以胁迫,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金额高于两千元以上的,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此时受害者最好采用报警的方式,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情侣分手被索要分手费,建议双方还是协商解决,如果出现严重情况,及时报警,防止受到侵害。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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