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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贵金属质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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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说明: 本合同为个人贵金属质押借款合同,包含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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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贵金属质押借款合同

    债 务 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债 权 人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出质人愿意提供质押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债务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质物为贵金属,特指出质人托管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所账户内的可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所流通的贵金属。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质物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五)质物价值,指各品种质物市值之和;各品种质物市值=各品种质押贵金属数量×对应品种贷款参考价。贷款参考价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所公布的借款合同签订日之前1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第三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 借款用途

    债务人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本人的生活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则自借款发放次年起,每年一月一日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借款本息。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第七条 借款发放

    (一)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二)债务人应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1.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2.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1.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2.其他还款法。

    (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借款到期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五)债务人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比例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六)债务人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款,需要将借款展期时,应于借款到期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延续,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第九条 质物

    (一)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种类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六,质物的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三)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出质人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

    第十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质押登记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在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有权代表出质人将《质物清单》中质物通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二)在质押登记期满后,主债务尚未清偿的,出质人必须积极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和保管

    (一)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质物由出质人货权账户转移至质权人实物货权账户下。

    (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三)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质权人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债务,或本合同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并以处分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处置质物用于清偿借款全部本息后,如仍不足以清偿的,其差额部分质权人有权从债务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如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质权人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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