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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03
  • 【生效日期】1997-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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