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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6-04
  • 【生效日期】1997-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1997年6月4日交水发(1997)3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企业(公司)加入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根据《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公司)申请成为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会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书影印件;
3、办事机构负责人(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二)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3、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
5、航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航交所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航交所批准其入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航交所缴纳会费,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 外国会员在航交所的活动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航交所的规定,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航交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公司)申请成为航交所会员,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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