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25号
  • 【发布日期】1996-01-17
  • 【生效日期】1996-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7日国税函〔1996〕25号)

江苏、福建、湖南、广东、海南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矿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五矿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3847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1994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实际发生数由所属企业在税前扣除。
附件:(略)
抄送:中国五金矿产总公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