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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 “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 【发布日期】1995-11-28
  • 【生效日期】199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 “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
“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黑工商发〔1995〕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邮部联字216号)的有关规定,非邮电部门或个人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的,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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