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058号
  • 【发布日期】1995-02-10
  • 【生效日期】1995-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国税函发[1995]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和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