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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 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邮电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邮部联[1993]740号
  • 【发布日期】1993-10-14
  • 【生效日期】1993-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 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
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4日邮部联<1993>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号),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适应社会对通信的需要,现就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无线电寻呼、800兆赫集群电话、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图文、以及邮电部批准允许放开经营的其他电信业务的单位,应按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和邮电部《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或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二、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单位,需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事项或者因故提前终止电信业务时,应到原发证的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注销手续,并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三、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单位违反通信管理法规、规章的,由通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被撤销批准文件的单位,应持通信主管部门的通知,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不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发布前已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单位,应按邮电部的规定补办经营许可证或者补报批准。对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或者发给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邮电通信企业根据通信主管部门的通知,停止向其提供从事电信业务所需的中继设备和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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