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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22号
  • 【发布日期】1993-06-24
  • 【生效日期】1993-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国税发[1993]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除小型户外)都必须建立和使用《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现将《登记簿》管理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簿》的内容、格式由总局制定,并统一印制。因时间关系,统一印制的《登记簿》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二、今年下半年,各地可组织纳税人暂以“多栏式会计帐簿”代替《登记簿》,并做好辅导纳税人建立和使用《登记簿》的工作。

三、建立《登记簿》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做好宣传解释,同时注意研究和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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