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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1993]民他字第3号
  • 【发布日期】1993-03-12
  • 【生效日期】1993-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1993〕民他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二十九条、第 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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