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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29号
  • 【发布日期】1992-10-10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10日国税发〔199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的规定精神,我局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查补查退税金的财务处理
1.挂钩年度内,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
2.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额,全部计入本年度的上缴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
3.企业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税金,无论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还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都 不得作为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但要全部核入企业下年度的上缴税金基数中。

二、关于企业欠缴税金和减免税金以及以税还贷、税前还贷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挂钩年度内的欠缴税金、减免税金以及因以税还贷、税前还贷而少缴的税金,均不得视同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

三、关于工资、奖金和物价补贴的财务处理
1.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后,不得再在成本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但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物价补贴以及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仍在成本中列支。
2.企业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在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中列支。
3.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在分红基金中列支。
4.企业在挂钩年度内因经济效益指标下降,工资基数下浮时,应按下浮后的工资基数列入成本。

四、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处理
1.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14%提取。
2.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2%提取。
3.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1.5%提取。

五、实行工资同销售(工作)量及上缴税金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销售(工作)量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缴税金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上缴税金中应扣除与销售(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而影响的所得税。

六、关于工资基金的帐务处理
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将“应付工资”科目改为“工资基金”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见附件一)
“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准备发放的工资额;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发放工资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工资、缴纳的奖金税以及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和工资下浮企业下浮的工资等。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额。

七、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1.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如有特殊原因,企业需经税务、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满而退出挂钩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企业要将执行期(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已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退出,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与该年汇算清缴应缴所得税进行对比,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多拿的工资。
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多拿的工资=当年财务决算提取的奖励基金+累计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按调整后利润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额须在退出挂钩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①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入奖励基金科目。若不够冲减,则在奖励基金科目中以负号表示;②调整上年利润总额;③计算累计应补缴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④累计剩余部分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他各项专用基金。若少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退出挂钩并按上述方法处理后,工资、奖金和分配利润的处理重新恢复挂钩前的办法。
2.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其工资、奖金和分配利润的处理重新恢复挂钩前的办法。
3.退出挂钩的企业一律取消“工资基金”科目,同时将挂钩期内工资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全额转入奖励基金年初数。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发前执行的有关规定,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
1.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略)
2.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略)
3.企业中途退出挂钩财务处理举例说明(略)
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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