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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安字[1992]10号
  • 【发布日期】1992-09-09
  • 【生效日期】1992-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

(劳办安字〔1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安字〔1991〕31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劳办字〔1992〕22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换发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日期
由于劳安字〔1991〕31号文原定的换、发证工作未能如期进行,现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开始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废止。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同时有效。换发证工作从即日开始进行。

二、证件价格
每本《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定价1.50元。

三、订购与发行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并负责二次发行。二次邮寄发行费由承印证书的厂家支付,每本0.10元。请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订购单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四、收款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码:10071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
开户帐号:891960-33
请按上述地址通过银行汇款,并在用途栏内注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字样。
有关换、发证具体工作,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联系人:包鲁秋,黄健。联系电话:4213431-572。
各地劳动部门应立即开始换发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及时将换发情况和问题(含证件质量问题)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订购单(略)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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