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及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管理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计字(1991)20号
  • 【发布日期】1991-09-23
  • 【生效日期】1991-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及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管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及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23日劳办计字(1991)20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我省供销合作社及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问题,劳人计〔1984〕24号文已有明确规定,即,各级供销社一律改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管理。1984年6月,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又对劳人计〔1984〕24号文中“各级供销社”包括的范围作了复函(〔84〕商劳计联字第15号),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凡有供销社的,其本身及其直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包括在“各级供销社”的范围内。因此,江西省供销社的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应按集体所有制计划和统计管理。

二、关于从省商业厅分离出来的原全民所有制单位,由省供销社管理后的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管理问题,商业部等三家在《关于(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工资计划体制和统计问题的通知)中“各级供销社”包括范围的复函》(〔84〕商劳计联字第15号)中规定:“县以上供销社管理机构已与商业合并的,其本身及其直属单位不包括在‘各级供销社’的范围,仍按全民所有制对待”,但对已从商业厅分离出来的单位,就应包括在“各级供销社”范围之内,其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亦应按集体所有制计划和统计管理。

三、关于最近你省体改委批准省供销社新成立的公司,已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认可和可否按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你们作专题报告向省政府并国家体改委反映。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