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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铁路大修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0]211号
  • 【发布日期】1990-12-17
  • 【生效日期】199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铁路大修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铁路大修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17日国税发<199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来函,提出目前我国铁路设备陈旧老化,运量的需求却逐年递增,运量与运力的矛盾日益尖锐,超负荷运输已危及运输安全,而铁路大修资金严重不足,与实际需求差距甚大,因此,申请免征铁路大修业务的营业税。经研究,考虑到铁路系统面临的实际困难,为支持我国的铁路建设,决定对各铁路局直属工务大修队(或工程处)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取得的收入,从1991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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