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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管理 信息系统中执行《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息字(1990)10号
  • 【发布日期】1990-08-21
  • 【生效日期】1990-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管理 信息系统中执行《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管理
信息系统中执行《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21日劳办息字(1990)10号)


《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在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该项国家标准。
《社会保障号码》的编码对象是居住在我国境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每一个公民。该代码是每一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识别号码。在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中,社会保障号码不仅应用于劳动社会保险信息子系统和劳动就业信息子系统,而且作为对个人的唯一标识,广泛应用于其他与劳动者个人有关的各个信息子系统中,实行一码多用。
社会保障号码由十六位数字组成,前十五位与公安部制定的现行居民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第十六位为校验码。校验码由号码发放部门在适当的时候按统一公式计算给出。各级劳动部门在实施关系到个人的信息采集时,应设置十六位的社会保障号码项目;在建立关系到个人的数据库系统时,应设立十六位的社会保障号码字段;在进行关系到个人信息的检索和联网传输时,均以十六位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关键字。
《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实施为我国劳动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微观应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各级劳动部门在标准的应用中有什么问题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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