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事宜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事宜的批复
(1990年8月17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来函询问有关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一些具体事宜,现批复如下:
1.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所引起的变更)均应办理变更手续。
2.同时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变更的,应分别填写《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并交纳费用,连同原注册证及变更证明一并报送商标局。
3.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除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及原注册证外,还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名的批复文件或其复印年,个体经营者变更注册人名义,可以由当地工商局出具证明。因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变动引起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无须提供证明。
以上意见请转告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