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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令第9号
  • 【发布日期】2003-11-10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津政令第9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

四、将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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