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高法明电<1988>8号)
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并转所属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统计和去年年底我院召开的五省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长座谈会的反映,一九八七年经济纠纷案件上诉增多,二审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上升,特别是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量已经超过维持原判的数量,说明一审办案质量不高,仍然是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除了客观上的一些原因,如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审判力量等不能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需进一步加强外,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有些审判人员执法不严,审判作风不细,领导把关不严,有些法院把办案数量作为奖惩的依据,单纯追求结案率而造成的,这一情况应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树立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无论刑事、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案件,都要强调一个准字,既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更要注意保证办案质量,任何忽视办案质量而片面追求结案数量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如何解决办案质量问题,我们认为必须:(1)要加强学习,熟悉法律、政策,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2)要加强业务指导,高、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3)要有计划地开展案件质量的检查,并形成制度化。至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客观上存在的一些困难,除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交涉外,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时报告有关党委和政府设法解决。
今年上半年,我院将派人下去,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有重点地对去年审结的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进行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有重点地安排对审结的一、二审案件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办法,特别是要用典型案例,以案讲法,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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