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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 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复[1987]34号
  • 【发布日期】1987-09-11
  • 【生效日期】1987-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 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
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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