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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2-13
  • 【生效日期】1987-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三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为了促进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使用人防设施的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单位使用人防工程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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