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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
  • 【发布文号】[86]工商296号
  • 【发布日期】1986-12-27
  • 【生效日期】1986-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的通知

([86]工商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外国企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福日牌电视机内销仍按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暂行规定》(84)商计联字第30号执行,统一由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商品调拨通知单》调拨。具体工作由商业部委托福建省商业厅代管。对调出福建省内销的福日牌电视机,各地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的《商品调拨通知单》放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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