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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 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7-21
  • 【生效日期】1986-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 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
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电话答复

(1986年7月2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6)1号《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 刑法七十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对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虽然没有改变刑期,但把原判有条件地不执行的刑罚改变为执行的刑罚,这是不符合 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精神的。因此,上诉审不应撤销缓刑而维持原判刑期。如果第二审法院认为原系适用缓刑不当,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发回重审,或者在驳回上诉、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正。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
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请示
(苏法研(198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适用缓刑,拟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部分,这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经我院研究认为,根据 刑法规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宣告缓刑的部分,刑期上并没有加重,但从实际后果看,是加重了处罚。对此,我省各地法院理解不一,特请示你院。

198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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