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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 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57)高检2字第80号
  • 【发布日期】1957-01-25
  • 【生效日期】1957-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 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
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57年1月25日(57)高检二字第8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
本院连续接到浙江、江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来函请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复文称:“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是都需要加以逮捕的,某些人民法院把逮捕被告人视为起诉的条件是错误的。”本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经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可由法院自行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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