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复妇女生产费用仍应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内
卫生部复妇女生产费用仍应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内
(〔53〕卫医字第334号)
天津市卫生局:
10月18日公卫医字第3492号请示悉。关于妇女生产费用包括在公费医疗范围内的问题,这是一个全国性的规定问题,现在仍须按规定办理,在今后修改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时,可以统一的考虑此一问题,此复。
195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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